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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穗埔商务规字〔2022〕5号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学问广电旅游局 广州开发区常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学问广电旅游局  广州开发区常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App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学问、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高端专业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企业及《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由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申请《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奖励,但其延续存量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六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800万美金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1500万美金以上、8000万美金以上、2亿美金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6000万元以上、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企业”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企业;

  (二)中央大型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企业;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企业;

  (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企业;

  (五)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美金以外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美金;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第七条 对在《办法》正式印发后设立,且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发放项目落户奖,相关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为:

  (一)在《办法》有效期内,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高端专业服务业),按奖励标准的50%发放第一期奖励金。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奖励标准的50%发放第二期奖励金。

  (三)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的,可不受本条限制。

  (四)企业在达到第一期营业收入条件后,可凭相应时间段的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申请;第一期和第二期奖励金无先后申请顺序要求,企业达到任意一期的条件即可申请,如企业同时达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发放条件,可直接一次性发放全额奖励金。

  第八条 项目落户奖由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认定和发放奖励,区投资促进部门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投资促进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发放额度,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区投资促进部门经审议认定符合落户奖励条件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必要时通过报纸等资讯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资格认定文件,完成落户奖认定程序。

  第九条 《办法》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办法》印发之日起从市外迁入的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新增营业收入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细则的认定流程,以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含市外实缴部分),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奖励。新增营业收入为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起《办法》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任意一年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对于2022年迁入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达到上述条件,视为满足条件。

  (二)同一集团及关联企业在本区设立多家企业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企业本身)享受“黄金十条”政策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企业及关联企业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双向提高注册资本金,仅1家企业(含集团企业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三)对于区内原有企业新设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若新设企业后原企业的产能或营业收入下降,对于新设企业原则上不给予落户奖,新企业销售的产品与区内原有企业产品无关的除外。

  (四)企业与我区签订用地协议另行约定经济效益指标的,领取落户奖后应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实行。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条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相关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2.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5.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6.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本条第(一)项任一条件享受一次经营贡献奖。

  (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当最高值为负数时,基数视为0,即A=0),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1.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A×12%+(B-A)×60%;

  2.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B×12%。

  (四)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一条 对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相关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指的是:

  1.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31、7232、7239;

  2.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或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五十家荣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1;

  3.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或业务收入前五十名的资产评估企业或中国企业协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认定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五十强的管理咨询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2、7243;

  4.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一级广告企业或广东省广告协会认定的广东特级广告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51、7259。

  (二)申请本条奖励的机构不受独立法人条件限制,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应在本区范围内。

  第十二条 对新注册及新迁入企业且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企业,统计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具体认定条件和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奖励的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2亿元和 0.3亿元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 亿元以上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二)申请本奖励的新迁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办法》有效期迁入本区,统计关系须不迟于注册地址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2022年注册关系迁入本区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2.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后的新增营业收入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三)对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均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本细则第十条奖励。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五)对于2020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0、

  2021、2022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1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1、2022、2023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2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2、2023、2024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以此类推。

  (六)《办法》印发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本条奖励。

  (七)当年已享受本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细则第四章扶持。

  第十三条 经营贡献的其他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二)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由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计算。

第四章 成长壮大奖

  第十四条 对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一定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具体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等说明如下:

  (一)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05‰给予奖励。

  (二)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

  (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当年营业收入7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

  (四)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企业人才奖

  第十六条 凡符合《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第六条企业人才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企业人才名单和排名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统一申报,申请奖励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二)奖励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的100%。

  (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奖励涉及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应纳税额(实际)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兑现工作指引》计算。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企业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新业态发展奖

  第十七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企业,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的企业(项目、平台),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分别按照国家级认定100万元、省级认定50万元、市级认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多个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奖励;企业(项目、平台)被认定的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被认定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或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并遵循“认定层级提高,补足奖励差额”的原则。本条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

  第十八条 对服务外包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服务外包业绩奖励,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实行额达到50万美金以上的,按照1美金对应0.01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接境内转包业务,其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且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离岸业务,经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审核,计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的,按离岸服务外包业绩给予奖励。

  (二)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在岸服务外包实行额达到100万美金以上的,按照1美金对应0.01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服务外包实行额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为准,若数据与企业实际服务外包实行额不一致,则以两者较低值为准。

  第十九条 对已被认定为省或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为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照扶持年度培训人数规模,分档予以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扶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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