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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App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App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App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App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App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App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App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App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App企业认定机构按照App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App企业认定证书。

二、App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App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App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App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App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实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App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App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App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实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App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实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实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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