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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五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常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实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可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可不予公开。

第五十六条 竞争性项目立项、政策性补助结果及立项评审专家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 拟立项项目、拟补助名单和拟终止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五十九条 市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 监督评估

第六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监督与评估体系,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根据职能对在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中相关单位的科技计划实行和资金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和评估。

第六十一条 监督工作遵循权责对等,分级监督的原则;各相关责任主体应落实监督职责,加强有机协调,将监督要求寓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充分敬重科研规律,既坚持监督的刚性要求,又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强化监督结果运用,精准监管。

第六十二条 监督工作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对服务机构和项目组织单位协同管理履职尽责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治理、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清廉、保密和回避等规定实行情况等。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六十三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制定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六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方面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作为其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类别的评审专家组成员;

()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的除外),不能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七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七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伦理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七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中的“项目”,特指竞争性项目。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研项目,可按本办法实行。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2017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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